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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不可以拒绝,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不可以拒绝,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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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后不支付抚养费的,仍有权探望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探视权是与身份关系相关的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故而对于男方要求女方上门探视,女方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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