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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
关于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 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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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有以下认定标准: 1、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 3、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有自首情节,就要认定自首。 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自动投案的实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能是单位本身。既然《刑法》将上述人员的有关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其自动投案行为实质上也代表了单位。 2、必须如实交代单位的罪行。单位的罪行是所有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综合体。因而投案者除了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交代其所知道的所有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从宽处罚。 3、关于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单位自首之关键所在,它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即以单位的名义,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有异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 在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应注意,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记载成立自首的是单位而非自动投案人员,以示区别。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自首时,必须具备犯罪人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一要件。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自首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个重要法律特征。但是,仅仅将自首制度的三个要件简单引入到单位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中,显然没有考虑到单位自首的内在特征,忽视了单位自首与自首两者之间的区别,因此,三要件说也不全面。 3、成立单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具体实施者必须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2)自动投案;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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