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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如果按综合工时制计算的话,本月超过 20、83天(法定月工作时间)的都应计算为加班工资,满8小时的以平时小时工资的200来计算;不到8小时的按平时小时工资的150来计算。上个月工作时间未达到 20、83天的,应该工作多少天,按多少天来计算。平时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的每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执行。 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对方是否时候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出勤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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