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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事故责任分类:(1)重大事故: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上述;或直接损失费用超过5000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
企业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一)重大事故: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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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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