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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音响、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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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属于视听材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在法庭上相互质证。因为录音需要播放才能知道内容,所以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双方需要在法庭播放后进行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法庭上出示。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据、物证、视听材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件。
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根据情节轻重,预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典的以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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