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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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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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