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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标准不一致,侵犯平等就业权吗?

2022-10-25
该公司的规定不合理。劳动是人们的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性别、健康、身高、身份、地域等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对于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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