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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婚姻,是因为缺乏成立婚姻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的范围如下: (一)重婚。 (二)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已婚男女双方为...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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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2、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和《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推荐阅读:解析订立遗嘱的三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有关遗嘱公证细则根据《继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民生存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有的财产。二、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是: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遗产的保管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因保管遗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四、遗产的确定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2.承包权。3.使用权4.房屋租赁权。5.复员6.抚恤金、保险金。除此以外,死者的遗体是否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规定。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体是物,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体虽然是物,但不是所有权的标的,而是亲属埋藏权的标的,不属于遗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遗体不是物,也不是财产的所有权的标的,而是亲属埋藏权的标的。所以近亲属只能作出埋葬、管理等处分。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当然无效。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54条也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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