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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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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一)依照《》实施的情况;(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三)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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