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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离婚的,且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身体损失的; 则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身体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此时男...
离婚,男性没有法定过错,不需要给女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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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男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离婚的,且男方的过错行为给女方造成身体损失的; 则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身体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此时男方需要赔偿女方身体损失;除此之外男方不需要在离婚时赔偿女方的身体损失。 所谓法定过错情形指下列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或结果有充分的预知,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由女方自行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性行为且未采取避孕措施是女方自愿,男方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离婚”一说,只需要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条、10条、11条
出轨并非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虽不能获得赔偿,但是可以要求通过财产分割等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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