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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筹建事项完成后,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前验收。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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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拟设外国保险公司分的总经理。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是指由外国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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