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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处理步骤如下: 1.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
对于怎样追回民间非法集资这种情况,你可以聘请个律师,在提起公诉阶段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你的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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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复婚需要的条件。是指已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婚后未;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除了上述三个条件,《婚姻法》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二、申请复婚和申请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一)申请。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形式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形式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罪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形式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罪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罪形式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形式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形式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罪。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罪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罪风险自担。 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形式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形式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罪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形式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罪,可能会有如下特征 1.非法性 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具体业务未经批准;四是具有主体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要结合《解释》第二条等规定进行实质认定。 2.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首先,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实质,而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上述列举的途径外,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出于降低犯罪成本以及规避监管等考虑,犯罪人往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传递相关信息。在认定口口相传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时,需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之精神,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例如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其次,就信息的受众而言,非法集资行为完全可能只是出资人知晓,不要求该信息被非出资者知晓,或是被某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多数人知晓。从实质上考虑,在出资者具有多众性或不特定性的情况下,公开与否,并不是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破坏金融秩序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公开性仅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再次,就宣传的内容而言,该宣传内容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传递信息虚假与否在所不论,其只影响具体的罪名的认定。故而,非法集资虽然往往都有欺骗性,但欺骗性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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