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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有: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
扰乱法庭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下: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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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鄙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构成威胁和损害。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可能构成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对法院给予了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这是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形,以及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以外,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为打击不断翻新的其他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预留一定空间,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在法庭庭审时高呼口号的,在法庭上自杀自残的,在法庭上脱光衣服的,未经法官许可擅自退出庭审甚至集体退庭抗议的,等等,均可按此种情形处理。法庭审判是严肃的,当然不会允许当事人有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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