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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
而且发起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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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 1、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因自身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发起人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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