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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三款,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三款)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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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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