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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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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征收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地的,应当对拟征地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组内至少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30天,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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