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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的财务需求可以满足,并且还有剩余的话,需要下列原则来分配。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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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港男人离婚财产峰哥一样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香港关于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1、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2、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3、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4、1995年第29号条例《婚姻诉讼 (修订)条例》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1971年10月1日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它特许场所 (例如教堂)举行婚礼仪式。
(一)确定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的净值 双方名下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期间积累的资产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继承、受赠等情况获得的财产。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者债务,法庭会根据各自提供的证据做出分割决定。法院开始审理时,双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讯息给法庭。 (二)确定双方以及子女在离婚后对财务的需求 1、法庭在确认双方离婚后的财务需求时,会做出相应宽松的考虑; 2、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会以维持离婚后生活如婚前生活水平为目标。 3、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需要另一方的经济负担,如: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 如果通过第一步所确定财产净值不足够满足双方在婚后的财务需求,那么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财务需求将以上夫妻财产分割给双方。但如果夫妻财产在满足双方财务需求的情况还有剩余,那就按接下来的第三步走。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双方的财务需求可以满足,并且还有剩余的话,需要下列原则来分配。 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的财产,这类财产不记入平均分割的行列,并且需要阐述此等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有资产和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范畴,仍归自己所有;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并且没有被单独区分开,那么就要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那么,该房产仍要被视为婚姻资产进行分割。 3、婚姻维系时间。如果二人夫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的话,那么,夫妻的共同资产就不能适用平均分的原则;相反,夫妻关系维系较长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则。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由于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将承担子女抚养权,故法院衡量时,会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权利,一般来说财产分割要保证女方在离婚后,生活水平不低于离婚前,此外还要考虑女方的是否有固定收入等经济因素。”根据香港法律对离婚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的存款、股票应该会进行平等分割。在不动产方面,法官应该会根据两个孩子的归属,在房产判定方面有所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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