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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的男女,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无需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可直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
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在离婚时有两种方式: 1、如果选择,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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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或者已经遗失、或被对方把控着不给,可以去之前登记的民政局复印结婚材料,由该婚姻登记处加盖公章,可以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的证据,是处理财产分割选择适用法律的依据,否则有可能会不能适用对财产的保护,而适用的法律规定。因而在法院立案时,要求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甚至有的还要求看原件。那么没有结婚证,也可以选择,去原登记机关去复印材料,直接办理协议是可以的。
1、没结婚证的,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先行补办结婚证,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男女双方不是上述情况,因为没有结婚证,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属于同居关系,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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