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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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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诱惑,威胁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宣传活动,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流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况严重:(一)组织、领导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接接受参加流通活动的人支付的流通资金累计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以内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六十万元以上的社会流通活动的人,受过严重影响的社会流通活动等。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本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安排和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相关审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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