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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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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四)D类渔区:公海。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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