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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中止执行的期限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且,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般也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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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1.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比较特殊和复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规定为15日;《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规定为30日)。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3个月是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原则性规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同时又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的诉讼期限。由于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可能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条又作了补充规定:1、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起诉期限的耽误和延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条是关于诉讼期间的延长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水灾、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包括的范围更宽,例如生病、意外伤害、交通中断等。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障碍情况的,应当在该情况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是否延长还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注意这些规定中的期限延长是指顺延,即补足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而非重新计算期限。
对于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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