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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严重的遗传疾病、指定的传染病、相关的精神疾病等。《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如果双方知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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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没有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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