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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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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有以下情况可以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再审。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和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 (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 (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 (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 (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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