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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消防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节能设计、管线综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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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批;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公示并充分听取意见。
因土地整治、道路建设或者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并新建村民住宅,且需要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二)村(居)民委员会持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核定意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三)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四)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对村民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四)违反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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