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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违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或处3万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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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违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或处3万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一,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是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是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三是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是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是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第三,未制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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