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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不同房,离婚时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2024-12-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前支付了彩礼导致给付者生活困难,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支持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此项权利的行使需要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共同生活”成为一个关键性的举证难题。如果主张未曾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撑其观点,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进而驳回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 在结婚后未能同房并最终选择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还彩礼,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是否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是否确无共同生活事实、以及彩礼的支付是否使给付者生活陷入困境等等。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详尽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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