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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性质,当前法学界是有争议的.有—种意见认为,公民扭送人犯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民扭送人犯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公民的扭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5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公民一旦发现被通缉之人,有权将其扭送至有关机关。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扭送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因此客观上要求公民对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过程应当是最短的,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是最低限度的。这也是法律规定“立即扭送”的目的所在。公民扭送对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应限于防止其逃脱,或足以防止其行为继续危害社会、他人,而不得对被扭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殴打或伤害。
扭转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合法方式,是指将违法分子强制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转移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通缉、越狱、逃跑、被追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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