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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情况应该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
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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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是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是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按协议工资”显然是不具体的,但如果与实际工资相比对,能够得出确定的工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条款。 2、社会保险应当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单位按照1400元的标准缴纳,没有足额缴纳,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交不足额部分的社会保险。 3、依照社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处的实际工作操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本条规定,实践中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和做法不尽相同。 5、劳动者依据此条款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本人认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又是劳动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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