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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但需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补强。...
可以。 一、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一)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方面是主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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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钱的证据,但是该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且应当是当事人本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公民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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