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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投标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
评标由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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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三)提高;(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设有投标的,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逾期退还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资金占用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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