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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案件流程

2021-10-20
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受到事件的影响 (一)刑事侦查部门向市民扭转、通报、控告、通报、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制作记录和《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刑事侦探部门接受事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批准后发出转移事件通知书,转移管辖权的机构进行处理。对于被告处理的事件和受害者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案件资料和证据 (三)刑事处罚不足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二,立案。 (一)刑事侦查部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立案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着,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制作请不要立案报告书,批准后不要立案 (三)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立案通知书》,7天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立案决定后,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7天内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10天内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 三,销案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着轻微,不认为危害少的犯罪 (三)犯罪超过追诉期限的; (四)特赦免刑罚的; (五)嫌疑犯死亡的; (六) 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调查。 (一)刑事部门应调查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取得嫌疑犯有罪或无罪、犯罪轻微或重罪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验证 (二)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可依法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犯应依法逮捕 (三)采取拘留、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询问嫌疑嫌疑人的受害者的调查、检查、检查的物证、证明书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鉴定、辩证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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