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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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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宣告婚姻无效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什么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所谓的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比如说重婚的。 2、那么还有这个没有达到的,那么法定结婚年龄就是男满22周岁,女方要满20周岁。 3、就是为禁止的的一个亲属关系的就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个直系血亲,或者说是旁系血亲的,这是第三种情况。那么第四种情况就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样一个疾病的。那么这是四种无效的一个婚姻,那么无效婚姻如果要是宣告无效,那必须有什么适合的这一个主体。比如说这个重婚,那么就包括当事人或者基层组织,那么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那是指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一方,或者说是他的这个近亲属。那么如果说是有这样一个禁止结婚的一个亲属关系的,那么是当事人的一个近亲属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那么如果说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个疾病的那与这个病患共同生活的一个近亲属,也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那么在此需要强调的就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是法定无效的因素存在的时候,那么如果说你未达到这个法定的这个无效的这个法定因素消除的时候,比如说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等到你想宣告的时候,你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了,或者说你患病的,那么在你想宣告的时候他已经治愈了,那么这个时候是不能再去宣告婚姻无效的了,人民法院也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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