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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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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是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你对号入座就行了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飙车、醉酒驾车等危害驾驶的犯罪的规定。飙车、醉酒驾车等危害驾驶的犯罪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即行为本身包含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把,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易造成社会危害。为了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虽然此类行为尚未造成或严重的后果,但是对其进行处罚是必要的。由于危害驾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对其处罚是比较轻的,即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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