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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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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无效抗辩,可以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法来源抗辩,被控侵权人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接到法院的商标侵权应诉传票,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过于紧张,在商标侵权官司中,作为被告方除了考虑商标争议外,主要还是应该积极应诉,通过多种事由进行抗辩,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7、被告为自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 8、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 9、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 10、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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