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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
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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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2、可以参见本律师文章《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妨害公务罪的辩护关键在于两点: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是是否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咨询,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以下就是妨害公务中无罪辩护词的格式v: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男,21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某大学学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于2006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派出所民警刘希勤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当民警刘对其制止时,被告人魏不予服从,还踢踹办公区房门,并将民警刘抡倒在地,致刘右侧上、下肢皮肤挫伤。被告人魏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陈、张、融的证言,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魏的供述及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这是一份妨害公务罪无罪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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