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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有抚养能...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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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2、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异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是: 1、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子女一方可承担的; 二、因犯罪要服刑,力支付的; 三、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的配偶愿意抚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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