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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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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因合同缺失一定的成立条件使得不可以立即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之内效力不确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对效力待定的合同有追认权或撤销权。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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