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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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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之间,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在5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时,骗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对象,如骗取银行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骗取出口退税的,就不能定本,而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处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动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此处应注意三点: (1)骗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的信任;另一类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2)诈骗的结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 (3)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也可以是放弃物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等。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 3构成本罪以行为人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骗取财物数额价值2000元以上为起点。 4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诈骗罪的,分别按以下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本罪有一从重处罚情节,即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1)、已经构成诈骗罪。 (2)、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自首或者积极退赃,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聘请张立坤律师的费用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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