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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前,可以增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起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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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1.以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请求撤销【如果撤销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变为确认违法之诉】;2.以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又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违法【主要指没有法律文书载体的事实行为】;3.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请求变更【只有行政处罚可以提出变更请求,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变更】;4.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变为确认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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