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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为《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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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相对于公司以外的人享有股权优先受让权,例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子公司的股东应该优先于持有子公司控股权的母公司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如果母公司是由于经营不善、财产状况不佳而进入清算程序,对用于清偿债务的现金需求较为强烈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考虑放弃权利,转让将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换取现金偿债为好。如果母公司并非由于经营或者财务出了问题,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解散,且母公司股东对保持子公司的控制权较为强烈的,可以考虑由母公司的股东以高于其他子公司其他股东的价格受让公司股权。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是指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合同确定的主要转让条件。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主要条件。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继续咨询本律师。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具有的,优先购买其他人取得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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