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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是: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书格式是举个例子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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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中关于处罚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建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把握执法文书使用的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是对每个执法监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 3、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5、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6、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安监局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理: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经补正后,再立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准备: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作出复议决定:县安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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