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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救灾资金罪怎么区分

2022-10-29
一、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二、挪用救灾资金怎么定罪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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