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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家庭成立条件的,户主可向常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成立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家庭身份和相互关系证明书(2)私有住宅...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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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
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2.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具有物权特点的债权登记,登记与否不应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 2、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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