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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或者在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设立、变更、终止申请材料中作虚假陈述,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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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三个月内撤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证券营业部撤销前,应妥善转移客户。
证券营业部迁址后,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验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迁址后开业,还应提交证券营业部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受让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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