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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
入户抢劫的认定是: 1.户的范围,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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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人户”不能仅理解为进人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人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人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不要过于狭窄的理解。在户外实施暴力并挟持被害人到室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暴力的持续,应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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