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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虽然是夫妻一方的借款但是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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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从银行的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将此类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7年10月,许某向银行借款18.5万元,用于购房。2008年9月,许某与妻子高某离婚。自2009年8月起,许某不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许某尚欠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其利息。高某则以“许某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桥东区法院认定此笔债务属于许某、高某的共同债务,判决许某、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不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一方个人债务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有明确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负债;(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确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对方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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