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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8条:非法销售发票事件(刑法第209条第4款)非法销售普通发票的1...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 2、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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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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