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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它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行政相对人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4、结案,指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时,对所承办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5、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执行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6、复议和应诉。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再次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应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评查,是各级办案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比和检查的一种活动。8、立卷归档,指由办案机关将所查处的工商违法案件立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并专门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动。
公安局的刑警支队,因管辖权相互推卸责任,当事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投诉,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指定管辖。如果行政不作为,当事人还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或者监察机关投诉。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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