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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1、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3、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证明表于公证处填写);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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