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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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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若干解释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是否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并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那么不服行政非诉执行查裁定书有哪些救济途径呢?通常情况当事人在行政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按照若干解释的规定,对此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1、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 2、行政复议单位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行政赔偿;(3)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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